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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、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、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。
經濟部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
發文字號:經貿字第09804604550號
主旨: 公告自即日起修正准許金門、馬祖或澎湖以外之臺灣地區物品得經由金門、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。
依據: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第3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准許經由金門、馬祖或澎湖轉運至大陸地區之臺灣地區物品,應依照「限制輸出貨品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」及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」之相關輸出規定辦理。
二、 轉運之臺灣地區物品,應於金門、馬祖或澎湖之兩岸通航港口完成貨物通關程序,或於臺灣地區通關及查驗並於金門、馬祖或澎湖之兩岸通航港口完成卸存結關程序,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。
三、 本部97年10月15日經貿字第09704605642號公告同時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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